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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吗?如何适用?

时间:2021-01-13 13:48:00 浏览量:1499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虽然已经有效控制并出现大大好转,但因疫情期间导致的合同纠纷却还没能完全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出现纠纷逐渐上涨趋势,“不可抗力”无疑成为疫情期间合同双方的关注焦点,那么当下的“新冠疫情”是否能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呢?双方应如何理解并争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毫无疑问的本次疫情事发突然,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针对性的疫苗和药物,且已治愈的病患更多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复,仍有复发的可能性,目前尚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如合同双方所在地是否都发生了疫情、疫情强度是否相当,是否疫情已经影响了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无法实应在认定具体民商事纠纷个案案情的前提下综合判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一般可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在具体个案中不能一概地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一是民商事合同是否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作出了约定,如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二是当事人是否充分证明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了根本性障碍,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很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丰富的选择,只有各种方式均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继而认定构成不可抗力。现合同目的等等。

综上,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成为企业甚至个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特别是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过程中,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降低双方的损失。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发送通知内容应明确:(1)新冠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2)疫情防控已影响合同正常履行;(3)发送方的主张(协商履行、部分/全部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4)后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实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司法实践,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为此,需要收集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观存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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