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被处罚人收到决定书后拒不执行且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怎么办?
答:对于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主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申请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
申请强制执行前的相关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10日内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节点
行政机关的申请节点,应当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申请。如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1日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行政机关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这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超期限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结案,承担追责风险。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机关公章、注明日期);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结案
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而有的行政机关本身没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往往行政处罚下达后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缴纳罚款义务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如未能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会造成罚款不能追缴到位而案件无法结案,可能引发上级部门或同级纪律部门的问责,如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只要法院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行政机关便可直接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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