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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款遭赖账?只有“电子凭证”能打赢官司吗?

时间:2023-04-06 14:05:45 浏览量:916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随着微信聊天工具普及,人们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越来越依赖于微信转账的支付功能,但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导致发生纠纷后,债权人手中往往只有借款时的聊天记录。那么在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向法院起诉,如何提供证据呢?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9 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7月 10 日,被告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原告借款 4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转账给被告,分别为 20000元、7500元、10000元、75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通过转账偿还部分款项给原告。2020年4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上以文字方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用于生意周转,归还时间为2020年10月31号,如未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张某对该文字借条的还款时间进行修改后,双方最终确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 1.5 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第一笔款项,经原告委托律师催收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难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条文的精神来看,持有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债权人,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


本案是新型的电子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纸质借条,故无法直接确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微信号的持有人身份。在涉微信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欲证明己方的微信号为己方持有,可在微信“设置”选项的“账号与安全”里找到当初绑定的手机号码,若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系本人,则可认定为该微信号的持有人。而要证明另一个微信号为对方持有,主要依靠对方自认,也可通过对方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还可以通过请求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协助调查,以确认是否为被告。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未予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如果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也就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原告举证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原告举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本案系一起被告姓名与微信名不一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主要难点在于,由于个人持有的微信号可任意设置微信名,因此当事人在证明微信号持有人这一先决问题时经常因技术问题陷入困境。而微信聊天工具里实际上“隐藏”了一种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本案中,法院以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为主要依据认定了案件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现实生活保留证据以及审理该类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性意义。但是无论是在传统民间借贷中,还是在电子民间借贷中,大家都要保持谨慎,注意证据的保存,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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