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分析
本法条规定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主动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的,但是若是劳动者主动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出现本款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作并且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为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七属于兜底性条款。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一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过错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原因导致出现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但劳动者不同于续约的;
第五劳动者依法退休;
第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约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条分析
本法条规定的内容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第一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处的工资不同于加班费的工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计算方式: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不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数额作为补偿,赔偿金是指出现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对于赔偿金的分析在本法第四十八条法条分析之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案例分析:某公司招聘员工,仅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5000元,并且用人单位没有与起订立劳动合同,五个半月后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出现了以下几种违法情形:第一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第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第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主张以下请求: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入职次月起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该劳动者工作了五个半月,从次月起算=五个半月减一个月=四个半月,每月工资以转正后的4000元计算,则可以获得四个半月的双倍工资赔偿金=4.5*5000=22500元;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即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转正后的工资补足差额,(5000-4000)*5.5=5500元;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即该劳动者入职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金以半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5000\0.5*2=5000元;
本案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22500+5500+5000=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