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寒假的一天,任某带着10岁的儿子小张到其工作的纺织品厂加班,简单叮嘱儿子注意安全别乱跑后,就赶到车间投入工作。小张待着无聊便去车间,任某看到后让其赶紧离开,随后继续工作。然而,小张并未马上离开,好奇心驱使,竟把小手伸进了高速运转的机器中......
小张的手被夹在机器内无法拔出,疼得大喊,任某和同事闻声赶来,一起拆开机器,并迅速送往医院。经鉴定,小张伤残十级。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纺织品厂虽以口头及微信群告知的方式,禁止员工带未成年人进入厂区,但仍负有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小张在其母亲任某工作期间,可自由进入生产车间,被告纺织品工厂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存在过错;且生产车间未及时安装安全挡板即开动机器生产,亦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小张的母亲任某是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被告纺织品厂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厂区及生产车间的情况下,放任小张随意进入生产车间,且在未确定儿子已经离开生产车间的情况下,丢下儿子继续工作,未尽到监护人应有的监护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判处被告纺织品工厂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原告小张的监护人任某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儿童是家庭的核心、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证孩子安全、快乐、健康成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常抓不懈。
作为家长,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尽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大力培养孩子的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假期要防止溺水、触电、坠楼、车祸、外伤等问题发生,让孩子时刻处在家长安全可控的范围内。
作为单位,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车间入口、危险部位等地方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危险部位的现场巡查和监控, 又要倾注关心关怀,最大限度为所属工作人员提供条件,尽可能帮助解除孩子照看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