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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时间:2023-04-04 13:34:55 浏览量:975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常见、重要且较为复杂的问题,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


但是在实务中,借贷双方往往只注重对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的约定而忽略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这也就导致了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人无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那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来确定管辖法院?


1、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时,原告应当向约定的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些地点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


2、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原告应当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实务中会遇到在被告住所地起诉造成诉讼成本过高的情况,此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中,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完成出借义务后,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起诉要求借款方还款时,贷款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原告除了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外,还可以选择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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