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假期某一天,小佳去一家酒吧喝酒放松。进去之前,小佳从外面超市购入了水果和蛋糕等食品带入酒吧,但是当她点单之后开始享用水果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阻拦,工作人员称酒吧门口处明确提示“禁止外带食品入内” 等内容,并要求她将外带食品带出酒吧。酒吧、KTV、餐馆等场所不允许外带食品和酒水的行为是合法的吗?在这种情况下,小佳该如何维权呢?
【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这个案例中,酒吧在门口处明确张贴的“禁止外带食品入内”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我国法律并没有“霸王条款”这一说法,该词是人们在生活中对“格式条款”中不公平的内容进行的理解与解释。因此,关于“霸王条款”的阐释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对 “格式条款”作有专门规定,其中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有明确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实际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鲜有签订书面餐饮服务合同的,然而从消费者点单开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口头餐饮服务合同,该案例中也是如此。本案例中,小佳在酒吧点单消费,两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生效的口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酒吧提出禁止外带食品的要求,满足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之条件,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消费者能否外带食品】
本案件中,酒吧以格式条款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是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小佳有权主张酒吧禁止外带食品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关于自主选择权】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经营者提供的酒水和食物, 也可不选择消费经营者提供的酒水和食物,而去选择自带酒水和食物。经营者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和食物的选择权, 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和食物。
也有人会认为, 禁外带酒水和食物入内的告示是向广大消费者明示的,不同意该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不去该餐饮企业消费,而去其他餐饮企业;既然前往放置该店堂告示的餐饮企业就餐,就应当遵守不外带酒水和食品入内的规定。殊不知, 消费者不仅有权在不同餐饮企业之间作出选择, 而且有权在某一特定餐饮企业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作出选择。事先明示格式条款的做法固然有助于尊重广大消费者对餐饮企业拟定收费标准的知情权,也有助于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对餐饮企业的选择权,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餐饮行业虽是一个充分竞争的产业,但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仍然不能取代消费者的法定选择自由。如果借口一个格式条款已经明示,就断定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就等于认为所有公示的 “霸王合同 ” (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都具有合法性。
【关于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付出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对等。而餐饮企业以禁带酒水和食物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和食物的消费者作出以下二难选择 :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和食物, 要么自带酒水和食物。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和食物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
也许有人认为,餐饮企业如果不禁止外带酒水和食物,将会导致许多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入餐饮企业享受, 进而侵害了餐饮企业的公平交易权;避免这种可能的唯一办法似乎就是禁带。首先,绝大多数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不会携带酒水与食物到餐馆免费享受餐饮设施和环境。其次,倘若个别人携带酒水与食物前来餐馆用餐且不点单, 餐饮企业当然可以向其收取场地租赁费,因为对方当事人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消费者。因此, 餐饮企业根本不必为了预防个别人携带酒水和食物前往餐馆免费用餐而对广大消费者禁带酒水。否则, 餐饮企业便会滥用这一逻辑思维, 继而推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餐巾纸或者手绢等物的店堂告示。
【结语】
既然禁带酒水和食物的店堂告示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法定权利,当然属于无效条款。有鉴于此,一些地方立法开始运用公权力重拳出击禁带酒水和食物的店堂告示。比如:《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就明确指出:“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
最后, 经营者禁带酒水和食物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和经营环境,反而恶化了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努力寻求与消费者利益双赢、共享的和谐之道,进而扩大消费环境中的和谐因素。大家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据,可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投诉。如果自身遭受了损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