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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的保价物品丢失损毁如何赔偿

时间:2023-03-31 16:21:01 浏览量:835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近日“某快递公司寄丢20克黄金报价八千只赔两千”“某快递公司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某快递公司保价1.8万的单子只赔500”等词条登上了热搜,引起了网民的激烈的讨论。那么对此问题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其实基于快递企业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一、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1.损失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内的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2.邮件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件分为两类。一是平常邮,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二是给据邮件,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3.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4.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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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营快递企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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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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