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著名歌手王力宏发文与李靓蕾离婚。两天后,李靓蕾微博发长文控诉王力宏出轨以及婚姻期间遭受到的种种不公。这次李靓蕾的长文,被广为传播,因为写的好,引起共鸣。文笔准确流畅,哀而不怨。诉说自己遭受不公对待时,更是提高到女性的自我保护问题,须独立自主。李自诉,自己没有过错而被离婚,专职家庭主妇而失去事业机会,家庭财产也早有婚前协议,对其不公。又指出王力宏有出轨问题等,但没有指出出轨的第三方,显得有分寸。娱乐归娱乐,法律归法律,本次事件令人不禁思考明星的隐私权问题。艺人的家庭生活,有个人隐私与共同隐私。隐私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涉及到与言论表达权、公众知情权的平衡。由于王力宏是著名艺人,属于公众人物,所以他的隐私权比普通人要少。
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一般认为刊载于美国权威杂志《哈佛法学评论》上的《论隐私权》一文是隐私权出现在公众视野的标志事件。这篇文章的作者首次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将隐私权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同时明确指出“在公与私的范围之间做出了一个较为明显的划分是作为隐私权的一个最大作用,其目的是让个体在完全属于‘私人的’领域中能够获得高度自主权”,并且认为该个体拥有对其思想、情绪、感受是否对外公开的决定权。隐私权由此受到学界的关注和讨论。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始终存在争议。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次《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个人信息也做出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可以说此次《民法典》将开启隐私权保护的新时代。虽然法律较之以往已经对隐私权有了初步的规定与考虑,但针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侵犯问题还没有完备的法律依据。
(一)因明星的特殊身份而自愿暴露的隐私
现在很多明星会拍摄时下最受欢迎的视频形式“vlog”来主动公开自己的行程、后台花絮甚至日常生活,例如明星乔某接受某家媒体的视频采访,公开自己位于上海的“豪宅”,曝光家境,引起舆论热议。此外,在影视作品宣传期内,明星团队会找到媒体进行所谓的“偷拍”,宣传男女主角私下聚会甚至举止亲密,“被曝因戏生情”等桥段,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炒作”,从而使影视作品获得更高的关注度。不论是哪种情况,都属于明星因其必须受到关注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特殊身份而选择自愿暴露部分隐私,这时由于明星本人是知情并默认的,所以并不涉及侵犯隐私权。
(二)违法违纪及严重危害公共利益行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能接触到比普通公众更多的社会资源,对公众也起到一定的“带头模范”作用,因此新闻媒体通过合法的手段对其进行正常舆论监督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对明星涉及违法违规、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曝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在社会上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影响粉丝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不涉及侵犯隐私权。例如某某明星轰动一时的偷税案、吸毒案、学术造假事件等都是对明星违法违纪行为的曝光,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对公众人物的合理舆论监督。但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这些新闻的报道不侵犯隐私,但是作为新闻记者获取这些内容的手段也要合法,如采取不法手段仍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
注意:如果忽视明星隐私权保护无论是对明星本人还是媒体、受众来说,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对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合理而且必要。然而,作为文艺工作者,必须把握好艺术与德行的共同提升,处理好义和利的关系,以更高的道德水准律己、以优良的社会形象示人、以纯粹的职业操守从艺,真正把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形象与作品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为自身留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