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们处于数字信息化时代,随手就能记录身边发生的一切,也能随时向外分享所记录的一切,那肖像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年年初实施的《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作了更全面的规定,包括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合理利用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等,也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一、肖像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此项规定,打破了我们对“肖像”的传统印象。肖像不仅仅只是“脸面”,而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以是背影,也可以是身体的局部特写等等,只要具有可识别性,能与特定自然人对应上都可认为是肖像。
二、怎样是侵犯了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相较而言,《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要件,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也更适应当前互联网时代人们所需。不要小看自己以影像等方式所记录的一切,当你分享到朋友圈、微博或是短视频平台时,就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三、肖像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财产赔偿,二是精神赔偿。具体需视情况而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肖像权的合理利用
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民法典》又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只要在这些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就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五、肖像许可使用规则
肖像的使用有时在生活中也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明星艺人的肖像在他们的广告代言、公益活动、作品宣传等活动中都要使用到,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就可以通过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来约定肖像使用的期限、费用、范围和方式等。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六、对逝者肖像权的保护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每个公民自出生就享有肖像权,也受到我国法律的明文保护。那很多人就有疑问了,逝者是否也具有肖像权呢?对此,《民法典》给了答案,逝者的肖像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