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目的:总结行政诉讼中投诉的可诉性
二、检索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2、《信访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众传播媒介利用新闻报道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如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它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在发表有关医疗机构报道的同时,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时段)发布该医疗机构广告的,即使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6、《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裁判要旨
1、《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二审案》判决书认为,彭学纯认为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播出节目属于违法广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对该广告予以行政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公众所理解的广告,就是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媒体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单位的宣传和介绍。从庭审播放的上海市有线电视台专题节目《共和国之歌一一献给人民功臣》来看,尽管录制的光盘声音不清晰,但画面反映出节目中不仅有对411医院院长章某的事迹介绍,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介绍其诊疗方法和疗效,画面上还三次出现411医院名称的特写镜头。该节目反映的信息既有医务人员工作事迹的介绍,又有医务人员医术和医疗专长的介绍,其宣传医院和医院服务的用意十分明显,彭学纯有理由得出该节目属于医疗广告的结论。因此,原审认定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并无不当,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局以该节目不构成广告而不予查处的理由不成立。工商局虽然将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告诉了彭学纯本人,但由于工商局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行政职责,未能够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故原审判决认定工商局应对该节目进行查处,亦无不当,可予维持。
2、《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判决书认为,原告汤晋认为建材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写信要求查处,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物资局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对其主管的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是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涂县劳动局把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物资局去处理,自己既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也不向物资局了解监督的结果如何,并且不给来信人答复,不能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只要批出后就可了事,就可以认为履行了职责,再不必检查、落实和给来信人作出答复,那么,法律赋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当涂县劳动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3、《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判决书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投诉认为,相关单位存在将生猪养殖和餐具消毒污水直接排放于河道的行为,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并致其养殖的鱼和珍珠蚌大量死亡,故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查处。从上诉人的投诉内容看并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范畴,而系要求被申请人对污染河道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该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仍将上诉人的投诉事项界定为信访投诉,并依据《信访条例》规定认为上诉人的复议申请条件尚未成就,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判令其重作。被上诉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该行为本身并未给上诉人带来物质利益的损害,故上诉人就此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裁判要旨总结
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存在不完善或者不作为的问题,导致民事行为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民事行为主体的除外)相互侵权现象比较普遍的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制止,比如工厂违法排污导致公民用水污染。相比较于耗时较长的民事诉讼程序,出于及时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侵权一方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投诉方的合法权益被除行政机关外的民事行为主体侵犯,并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不作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在案例一中,工商局的不作为没有改变侵权法律关系,因而彭学春与工商局的不作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工商局的不作为是对投诉方的“侵权”,工商局为适格被告。
第二,被投诉方应当是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民事行为主体。若投诉行为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构成信访。案例三中,嘉善县人民政府将投诉相关方的排污行为视为信访,并以信访不具备行政复议条件驳回范根生的投诉,显然混淆了公民投诉行为与公民信访行为的区别,系不作为。因嘉善县人民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侵权关系依旧存续,范根生与嘉善县人民政府的不作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嘉善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
第三,被投诉的侵权行为应当落入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规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违法或者超越法规明文规定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案例二中,当涂县劳动局作为劳动执法机构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投诉转送物资局处理,而物资局没有相应的法定执法职权,故转送行为属于当涂县劳动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故,当涂县劳动局为适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