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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后悔药”

时间:2021-04-27 14:21:13 浏览量:1410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你是否有过赠与他人物品的行为?当你赠与他人物品后又是否产生过悔意?我们怎样才能“后悔”呢?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赠与人除享有任意撤销权之外,《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但是,是否只有赠与人才能行驶撤销赠与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当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拥有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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