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方可进行结婚登记。且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年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婚同居的、婚外同居的以及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063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也有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残疾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劳动或非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笔者认为这里所讲的“所得”应当指的是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并不要求实际占有该财产。举个例子,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明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离婚后支付了专利费,即便是离婚了,该专利费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若是该专利在婚前就已经进行了登记,只不过专利费拖到婚后才支付的,该专利费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