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NEWS

数字人民币法律问题浅析

时间:2021-04-19 14:14:22 浏览量:1790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长沙自2020年11月获批成为全国第二批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后,已促成了全国首单数字人民币燃气缴费交易、中部城市首单数字人民币加油站消费交易。目前,长沙逾3000家商户支持数字人民币交易。数字人民币离长沙市民的生活越来越近。这也引发了笔者对数字人民币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数字人民存在的法律问题


法律所授权发行币种中并未包括数字货币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为人民币,目前仅包含纸币与硬币两种币种,并不包含数字货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人民币的制作工艺仅提到包含印刷与制造两种工艺,并不包含由区块链技术下的加密算法与网络技术来实现的数字货币形态此外现有的假币防范管理机制不健全且存在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上,虽设有从国务院到地方县市各级的反假币联席会议,但实际上,较多各自为政且缺乏整合。另在反假币工作机制下沉到地方时,最低仅至县一级,广大农村地区成为反假币工作的漏洞。在造假方式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假币的造假方式主要指的是伪造与变造假币。但数字货币具有虚拟性,现有的法律并未解决如何在虚拟层面进行造假制假行为。在流通方式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流通方式主要指的是假币的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和使用等五种基本流通方式。对于数字货币来说,虽然可以通过后台的实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有效监管,但其依托于网络虚拟信号实现的交易与使用方式实际上很难适用实体货币的流通形式。在收缴方式上,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假币,则需要在至少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假币进行收缴。随后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后进行统一销毁。但作为虚拟货币的数字货币形态,如何收缴、加盖戳记以及销毁,更多的是涉及技术层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洗钱,指的是以非法手段将违法所得的来源、性质进行隐瞒、变更或掩饰,使得其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一种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实物货币来说,数字人民币在更便捷的同时,其隐蔽性也得到了加强。尤其是在交易痕迹的追踪上,在无法获得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很难对于不具名的交易往来进行辨别,使得反洗钱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即存在“监管失灵”。


二、建立健全数字人民币法律制度的建议


  ①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人民币的类型在纸币与硬币之外,增加法定数字货币项目,使之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关于法定货币的制作方式进行释法,将通过区块链加密技术生成的法定数字货币这一制作方式纳入其中。


  ②做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治宣传工作对于增强法定数字货币的社会接受度有重要意义,结合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的案例,进一步强调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背景,打消社会顾虑


  ③建立完善的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制度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使用账户的身份识别机制数字人民币应当在后台登记注册上实行实名制,在前台流通使用上实行完全匿名制度的双制度。


 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区块链加密技术下的数字货币,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同样依赖于一定的技术水平。同时,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高流通性与高度加密性质,利用一定的反洗钱信息追踪监测技术可实现对可疑账户、可疑交易的多部门监测与逆向追踪,有效打击洗钱行为。


上一条:关于《民法典》1062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解读

下一条:【湘晟资讯】我所袁维民主任受邀为湖南建工集团进行片区开发模式投融资全流程咨询及法律服务相关知识培训

电话

0731-89831716

客服
关注
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