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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1-04-08 14:27:12 浏览量:1998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东阳市开发总公司(一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申请变更为东阳市世贸城公司。2009年6月18日又申请变更登记成为法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东阳白云商管公司系由世贸城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全额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以上公司登记住所皆为东阳市世贸大道188号。原告黄陆军等18人先后分别与内衣城公司、世贸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管公司签订业主商铺托管协议,或者与商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但被告采取停电等措施,侵害原告合法权益。黄陆军等18名原告向被告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关行政行为。被告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后认为,原告与开发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内衣城公司设立和变更为世贸城公司登记行为、商管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主要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公司签订摊铺租赁合同的业主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对该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

1、行政复议要求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判断构成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原告所主张的权益损害与涉诉公司工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与涉诉公司工商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上诉人不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方因公司设立、股权和名称改变而进行的相应工商登记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法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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