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时间:2023-04-06 15:02:25 浏览量:1470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案例要旨

根据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因此该约定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梗概

2011年12月,中铁公司(乙方)与轧一物流公司(甲方)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约定轧一物流公司为中铁公司提供钢材保管服务。《仓储保管协议》约定,合同签约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若甲方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中铁公司将2万余吨价值8200余万元的钢材交给轧一物流公司保管。但中铁公司提走部分货物后,轧一物流公司拒绝给付剩余的1.65万吨货物。故中铁公司向轧一物流公司所在地的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轧一物流公司交付剩余的1.65万吨钢材;如不能交付,则赔偿人民币5900余万元。轧一物流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管辖异议申请。

 

法院审理

天津二中院认为,案涉《仓储保管协议》约定合同签约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时,若甲方(即本案被告)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乙方(即本案原告)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属于无效约定。故裁定驳回轧一物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轧一物流公司不服,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天津高院认为,根据案涉《仓储保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及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本案在起诉时能够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由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西城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900多万元,已达到北京市西城区所在地的北京二中院管辖标准。故作出裁定:撤销天津二中院前述裁定,案件移送北京二中院处理。


北京二中院将本案报送北京高院处理。


北京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判断何方当事人违约,需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此协议管辖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900余万元,已经达到天津二中院管辖标准,天津二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高院将案件移送北京二中院缺乏法律依据。北京高院经与天津高院协商未果,故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案涉《仓储保管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本案是“甲方违约”还是“乙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其次要判断在起诉时能否根据“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9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属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在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多个的情况下,无法根据诉讼标的额在起诉前确定唯一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法院。天津二中院作为轧一物流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天津高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二中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号

 

阅案心得

本案2017年7月由天津二中院立案受理,近两年的时间内一直在管辖权问题上拉锯,直到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6月才由天津二中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似乎对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即由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约定管辖有效,必须能够依据该约定确定具体明确的管辖法院,否则就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仍应按照管辖的一般原则予以确定。


类似本案的约定还包括“守约方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此类约定看似有利于守约方,同时能够对违约行为造成一定的震慑,但实际上不过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先提起诉讼的一方一般都认定自己是守约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守约谁违约,属于法院在实体审理时才能认定的内容,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是不会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和认定的。因此,只要被诉的一方提起异议申请,程序就会停滞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无法推进。在法院积案如山、法官压力山大的大背景下,案件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实在不值当。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三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可见,法律问题的专业性很强,许多问题都不能按照普通人的思维来理解和处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对于防范风险就显得弥足珍贵。

上一条:自家鱼塘电鱼到底违不违法?

下一条:“偷录”取得的证据是合法的吗?

电话

0731-89831716

客服
关注
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