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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赠与小三的财产,离婚后还可以要求返还吗?判了!

时间:2023-04-06 10:09:25 浏览量:999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丈夫婚内出轨,并赠与小三财物

离婚后妻子才得知真相,能否依法追回这些财物呢?

请看本期案例!

PART 01        基本案情


李某云(男方)与刘某娣(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后,与案外人胡某花(现妻)登记结婚。离婚后,刘某娣发现在其与李某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云通过多次转账向案外人胡某花赠与798100元的款项,胡某花亦曾向李某云转账金额330000元。刘某娣提出李某云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该行为损害了刘某娣的夫妻共有财产权,故以胡某花为被告向英德市法院提出诉讼


英德市法院判决支持刘某娣要求胡某花返还37665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胡某花不服,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本院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胡某花向刘某娣履行了376650元债务。不久后,李某云向英德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娣通过向法院起诉取得的其赠与给胡某花的376650元款项,系属于其与刘某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其依法分割一半。


PART 02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案涉376650元款项虽属于李某云与刘某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系李某云为维持与胡某花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款项,系因不法原因的给付,且其所给付的款项不止376650元。李某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某娣的夫妻共有财产权。故李某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李某云的上诉,维持原判。


PART 03       法律分析


(一)李某云擅自处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时,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任何一方处分家庭大额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云名下银行存款系与刘某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双方均认可该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胡某花确立婚外恋,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其私自赠与胡某花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娣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二)刘某娣要求胡某花返还数额应该一半还是全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鉴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刘某娣发现李某云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胡某花后,有权向第三者主张要求返还全部财产。考虑到胡某花曾向李某云转回330000元和其他综合因素,刘某娣要求返还376650元,理据充分。


(三)胡某花返还数额,李某云是否有权要求刘某娣返还一半


该案系刘某娣在与李某云离婚后,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胡某花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法院结合查明事实情况及胡某花与李某云之间转账来往数额,最终确定支持刘某娣要求案外人胡某花返还376650元的请求。该生效判决明确案涉376650元款项返还给刘某娣,并未提及李某云。因此,李某云以案涉376650元款项系其与刘某娣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刘某娣应返还一半18832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PART 04       特别提醒


夫妻双方未约定单独财产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原则,该行为无效。“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认真经营好夫妻感情,守住夫妻间忠实忠诚的底线,切勿在婚外恋中迷失自我违反公序良俗,触碰法律底线,终将人财两空。

上一条: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下一条: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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