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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迟延履行责任在执行民事调解书时的认定规则

时间:2023-04-04 14:33:44 浏览量:973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一、
案情介绍

甲方与乙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乙方归还甲方生产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128万元。调解书履行期届满后,乙方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甲方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扣划了乙方银行存款128万元,并书面通知甲方该案已执行终结。然甲方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执行的款项只为部分执行款,应按《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利息继续执行,故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执行违约金标的额51.7万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


二、
法院判决

最高院认为,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了涉案调解书确定的乙方应当给付甲方的生产费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再申请执行未如期履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对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调解书虽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确定,但经法院确认后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法律文书,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民事调解书中另行约定了违约责任或逾期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时亦对此部分责任进行执行的,申请人无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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