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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属于合同还是自治性规范

时间:2023-04-04 14:24:19 浏览量:1645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性质认定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有必要规定其性质,因为公司章程一般将会成为公司、股东、董监高主张权利的裁判依据。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 公司章程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 公司章程的条款是公司与股东, 或者股东与股东相互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性规范, 其强调的是公司的自主立法, 公司制定的章程对包括公司在内的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我们不应当以全有或全无的观点将公司章程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其性质, 而是应当具体条款具体分析, 根据不同的条款分别判定其性质。


(二)研究文本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5月版)


第七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 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 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章程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在实质意义上将公司章程作为裁判依据的共有11个方面, 这些规范概括起来具体表现在: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对已按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4)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 滥用权利而使公司人格否认的,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律分析


合同说与自治性规范说的区别:第一制定主体,对于合同说而言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是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对于自治性规范说而言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是公司本身。第二意思表示,合同说是公司与股东, 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经公司与股东, 或者股东与股东相互之间合意的结果; 自治性规范说则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东大会会议的结果。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应当综合上述两种观点, 并深入公司章程的各个条款, 进行具体条款具体分析, 而不应当将其性质一概而论, 其实公司章程应当从两个维度进行考虑, 既包含合同法意义上意思表示的一致, 又包括公司法意义上受多数决原则约束的自治


例如, 作为合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主要体现在股东的出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对已按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自治规范的公司章程的内容, 主要体现在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宗旨、经营期限、解散事由等; 公司机关 (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经理) 的权限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 监事会股东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转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的定义“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体现了公司章程的双重性质。在公司章程的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性质, 确定各主体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追究相互之间的责任, 对于将纸面上的章程变更为履行中的章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五)条款建议


    第一, 在公司章程的总则中明确公司章程的性质, 规定其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为以后公司各相关主体依据公司章程追究各自的责任提供制度依据。


第二, 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公司、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这样公司的各相关主体即可将章程列为其主张权利、行使诉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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