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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逼着离职,怎么办?

时间:2023-04-04 13:51:46 浏览量:880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自我从事法律行业以后,经常有小伙伴问我:“公司老板故意给我调岗(降薪)针对我逼着我离职,怎么办?”很多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所带来的风险采用各种手段逼着员工自己离职,自愿离职后没有任何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有时还会遇到工资拖着不给的情况。大部分人遇到如上情形,都是束手无策。到底该如何避免公司挖的坑呢?


一、常见逼迫员工离职的方式


常见的公司逼迫员工离职有如下几种:


1.冷落孤立员工。通常公司利用这种方式打心理战,逼迫员工自身受不住而主动提出离职。表现为:管理人员号召下属有意识地进行孤立冷落你,比如开会不叫你参加,让同事不得和自己关系太近,即使平时关系很好的同事为了工作也没办法,只能听从领导的安排。让自己瞬间觉得是公司多余的一员,人人都讨厌自己,从心理上来逼迫你离职。


2.没事找茬。老板、领导在工作安排中故意挑刺,有意的针对,做不到一碗水端平,最后美其名曰:“为你好。”


3.调岗降薪。有的公司以劳动者不胜任该工作岗位为噱头,未经协商同意,强制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以此达到逼迫劳动者自愿离职的目的。若劳动者不服,公司以此为由开除,这样非常容易掉进公司给劳动者挖的坑。


4.扣除各种绩效奖金。

 

二、解决办法


一定一定不要自己主动提离职,公司的离职协议也一定不要签字!

否则就掉进了公司的陷阱。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收集好公司逼迫你离职的证据,必要时写一份被迫离职通知书给到公司,带着这些材料去走劳动仲裁。班上到什么时候,就得给自己发到什么时候的工资,同时提出要求经济补偿。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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