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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能直接归自己?别再傻傻的只知道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了

时间:2023-03-31 15:50:12 浏览量:897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就是还款方往往为了购置财产,因所需金额不够,而向借款方借出一定的金额,并向借款方提供自己相应的财产做担保。但问题在于如果还款方违约了,还款方所抵押质押的财产,比如车、手表、住房等能归自己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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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条款规定,对抵押、质押财产约定所有权的,只能对其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即禁止抵押、质押财产直接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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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那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担保的财产岂不是无用?法律早有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条款规定了担保财产实现的方式,即将用于担保的财产拍卖折价,最后在所得出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拍卖折价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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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直接享有财产所有权


看到这里,不禁有人会认为此举太过麻烦,为何不可直接转移财产所有权呢,双方之间就不可以约定吗?法律上虽然禁止被质押的财产直接转移所有权,但也并非毫无办法;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存在着这样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通俗来说,即A为达成目的,由于资金周转不开等问题而找到B,请求B向C购买自己所指定的物品,由B享有所有权并租给A,由A支付一定的租金,并可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一定金额后,所有权归A所有。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完整的一套流程。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与衍生出的担保合同相比较,两者相似之处在于本质上都是找借款方借款达成自己的目的,担保合同在于借款后约定就抵押质押财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融资租赁合同则在于免去了拍卖流程,直接由出租方取得所有权,在后续租赁过程中约定物品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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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担保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优势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如今社会法律关系中常出现质押、抵押一类的担保合同,它们的优点在于省时省力,更为方便快捷。如若自己作为担保人自己的抵押、质押财产还有升值的空间,那么在未来不能清偿债权人债权时,抵押、质押财产拍卖所得价款还会有部分返还给自己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优势在于,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财产的归属,比较之更为灵活,如若被租赁的财产对于双方来说都有用处或者是财产有升值空间,那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这常见于中小型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寻求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资金周转扩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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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一)常见质押、抵押合同


A找B借款10万元全款购买一辆汽车,并将该汽车抵押给B,约定5年还本付息总计11万。5年期限届满,A还款4万元,剩下7万元未还。B请求法院将该汽车拍卖折价,所得金额6万元,B就该汽车拍卖所得价款取得6万元,A还应当还B1万元。


(二)融资租赁合同


A希望全款购买一辆汽车,找到B,请求B购买A所指定的一辆汽车。B花费10万元购买该汽车取得所有权,将该汽车出租给A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总计交付租金11万元,如若租金还清该汽车所有权归A。后来租赁期限届满A交付租金总计9万元,该汽车所有权仍然归B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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