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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事实认定分析

时间:2023-03-29 15:43:08 浏览量:904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一、国内外关于不可抗力证明的认可度分析

 

(一)中国大陆对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认可情况


中国大陆对中国贸促会认证中心以及商务部下属商协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认可度较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70、563条、590条等规定以及司法审判意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或合同解除事由需要结合疫情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所造成的客观影响进行综合认定。

 

 

(二)境外对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否认可的情况


目前,各个国家对于中国贸促会认证中心以及商务部下属商协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认可度有区别,举例说明如下:


1.泰国和中亚五国等亚洲国家:贸促会认证中心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一般会被认可。


2.德国和法国:法院一般认可贸促会颁发的不可抗力证明,但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可抗力”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不受外国机构签发证书的约束。


3.美国:美国作为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国家不一定会认可我国所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为根据美国法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实,应当会由美国法庭对每份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每个企业受到的具体影响做深入的个案分析,而不是简单的接受其他国家出具的证明,尤其是不会直接采纳证明中的结论性内容,只会将其当作考虑的部分因素。


4.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秘鲁等拉美国家:法院接受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作为额外证据,但是不能作为唯一证据。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案件,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证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可抗力的认定,将综合媒体报道、合同及提单约定以及世贸组织、世卫组织、国际和当地法律等因素进行判断。一旦法院接受此类证据,就不认为是违约。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司因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或政府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任何问题都必须与其所有的客户进行沟通。因冠状病毒疫情产生的案件,适用不可抗力的理由没有溯及力,除非另行举证,仅从紧急情况发生时或相关措施开始实施时起才有效。


5.俄罗斯:目前并无这类法院案例。但是,俄罗斯商会建议并且鼓励大家将不可抗力纳入考量并且考虑推迟合同义务的履行直到不可抗力情势结束。若供应商在法庭上申请认定此项,需对不可抗力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6.英国:2020年2月初,荷兰皇家壳牌和道达尔公司拒绝了CNOOC所提交的LNG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全球疫情蔓延形势下,国内外均将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分析

 

根据目前疫情对全球贸易所造成的巨大影响,笔者认为疫情很有可能会成为全球公认的“不可抗力”情形,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因为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措施很有可能会成为全球公认的不可抗力情形。

 

从不同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同法系国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情况,例如:


1.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情形,较为熟悉的就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另外,法国和德国也都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因此,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抑或是中国法律,那么受疫情影响的中国企业可以援引相关条款进行抗辩。


2.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如在英国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合同受阻,而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合同受阻指的是外来的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令整个合同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履行或是与订约时的共同目的有根本性区别,且这一受阻事件的产生不涉及任何一方的责任或过错或出自希望依赖合同受阻免于履行的一方的选择。在受阻事件发生后,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没有中间选择,如延迟履行等。但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是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时,可以再看合同约定,如出口合同已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相应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变更或责任免除事宜,则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若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在无法援引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可以寻求不依赖合同条款的其他法定抗辩要求免责,如英国合同法下的“合同受阻”,美国合同法下的“履行不具可能性”。


3.即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直接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其在第79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免责”指的仅仅是免除未履约方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包括任何一方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权利,如要求交付替代物、减低价金等。所以,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当事人能否因履约障碍导致的不履行义务免除违约责任主要还是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

 

三、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对外合约是否受影响以及如何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如果合约企业双方都受疫情影响、一方受疫情影响、双方的交易或运输需要途经疫情区或者合作协议第三方受疫情影响的,那么其对外合约一定会受到影响,具体要看交易国对外交易运输途径封锁政策严格程度等具体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交易的实际影响。从企业合同履行可能遭受的影响来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是否能订立交易合同,是否能履行合同以及对不能履行合同相对应的方案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续争议解决等问题。


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势下,为更好地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协助国内外企业尽量减少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各企业要注意《国际进出口贸易合同》本身的法律风险防控,要更加关注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包含了不可抗力条款,尤其是在适用英美法系法律时,若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则要进一步确认该条款中是否列明了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情形。


2.各企业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企业若要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免责情形,则要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并留存相关书面证据,双方尽早协商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在全球疫情蔓延的情形下,倡导各国或一定区域的国家成立国际联合贸易办事小组,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包括发放统一的类似于中国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这样对于不可抗力就会有一个统一的能够各国适用的文件,更好促进纠纷解决,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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