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签字盖章生效,这是常识,也是举手之劳的事。但法律上的事就是这样,越是简单的事,就越容易出错。签字盖章往往影响着合同是否成立,对合同各方当事人而言都是大事。因此,看似非常简单的事其实并不简单。
首先,合同书中关于签字盖章生效的表述,不同的表述意义大不相同。
我们口头上说签字盖章,一般指的是签字并加盖公章。但在合同书上,对签字盖章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尽一致的表述,有时一字之差,甚至只是一个标点之差,意义就完全不同。实践中关于签字盖章的表述,有“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章后生效”等很多种。前两种表述一般不会有歧义,但是后面几种就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且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的,该约定对合同生效条件的表述非常明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无效。如(2018)最高法民再94号,最高院认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该条约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系并列关系,且《保证合同》末尾部分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栏目,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保证合同》才生效。双方当事人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因《保证合同》上郡宇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二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并无不当。”
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签字和盖章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如(2017)最高法民再28号,最高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如无特别约定则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民贸公司提出如此重大的交易活动,仅有公司印章而法定代表人王某江未签名,不符合商业常理。这一观点只是其一方推断,并不能据此否定《债权转让协议》上民贸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该项内容修订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基本精神相同,仅有文字上的修订)
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的,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最高院认为,“《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前述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因此,原审判决基于黄某涛其时身份及其签字行为认定《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北京建工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故而不足采信,理据不足。”
而仅仅在“签字盖章”两个词之间加了一个顿号,其法律意义就完全不同。如(200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间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二者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和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签章”一语,一般人认为是“签字盖章”的简化表达,但如果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仅有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如(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885号,最高院认为,“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可以看出,不同的表述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为防止出现歧义,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或者“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或者“本合同经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果非得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就得查清是不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定是法定代人,滞后,授权文件
其次,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还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后者为最优。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规定代表单位的自然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法人承受。因此除非特别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可生效。
由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因而,即便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假章,也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成立和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如(2020)最高法民申615号,最高院认定,“基于王某玲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本案中使用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即使为私自刻制,也不影响其职务行为的成立和远洲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二审据此认定王某玲以远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的上述行为为职务行为,远洲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但是法定代表人具有多重身份,第一,代表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组织;第二,代表他个人。那么,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到底是代表法人组织还是代表其个人,就可能产生歧义,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代表公司,如持有公司的介绍信或授权文件等。因此,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让法人承担风险。
如果约定加盖公章后生效,由于公章往往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直接掌管,如果掌管公章的人或其他人出于各种目的,越权使用或偷盖公章,只要印章真实,公司可能需要承受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2019)最高法民申2433号,最高院认为,“段某真系江建公司发文任命的江建集团亳州分公司副经理,即使段某真与江建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记录等,就段某真对外以江建集团亳州分公司副经理名义从事的与江建集团亳州分公司经营有关的事务,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江建公司还称借条上段某真加盖的江建集团亳州分公司印章为伪造的,鉴于段某真系江建公司任命的该分公司副经理,即使该印章系段某真私刻,相对人也有理由相信该印章真实,故该印章真实与否不影响江建公司责任的承担。对于加盖江建集团亳州分公司印章的借条,柴某有理由相信系段某真的职务行为,应由江建集团亳州分公司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稳妥起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裁判文书对此有明确论述:“实际上,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在签字时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在我国,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往往要求公司加盖公章,以保证二者的统一,防止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该裁判文书同时写道:“本院在此提醒我国的公司类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不管是什么合同,都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如果对方没有加盖公章,那么应当想方设法要求对方加盖,否则,宁愿相信签字人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因为这样的结果极易引发纠纷,而且在诉讼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再次,由于公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公章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十分慎重。
公章代表法人,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示法人对该合同的承认。即使公章因保管不善或丢失被他人盗盖,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2019)最高法民申5807号,最高院认为,“宋某因自身原因未将签章及时收回,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人员代为盖章视为宋某的概括授权,合法有效。2015年6月24日之后的催收通知有效。” 又如(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最高院认为,“鉴于安桐物业公司认可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所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真实性,二审判决认定其在公章管理上存在不当,对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对吉瑞公司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安桐物业公司关于其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不应承担抵押合同无效的补充赔偿责任或仅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正因为公章对于法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引起法人的高度重视。在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上,特提供如下建议:
1、公章必须掌握在十分忠诚、可靠的人保管。实践中曾经发生过掌管公章的人在管理公章期间偷偷地在空白纸张或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以备在需要的时候使用的情况。
2、制定和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每份需要盖章的文件、合同都必须由申请盖章的人填写文件或合同名称、审核批准人、份数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3、盖章的文件都应留存备份。每份盖章的文件都要确保留有备份。特别是合同之外的书面材料可能仅此一份,如果不留存备份,到后来往往连该材料上是什么内容都弄不清楚了。
4、原则上不允许将公章带出去使用。把公章带出去,往往是为了临时补盖一些文件。这种补盖的文件往往没有经过内部审核程序,出现漏洞的概率更大,因此要尽可能避免。宁愿工作人员多跑路,也要让公章尽量不失控。
5、特殊情况下需要将公章带出去时至少两人同行。这样可以形成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机制,少出漏子。
6、尽量不刻制和使用多枚公章。有的业务量大,或业务比较分散的法人需要多枚公章,也要在公章上刻上编号,明确每枚公章的管理人员。
最后,关于合同签字盖章问题的几点建议。
1.重要的合同应当当面签署,以防止他人代签。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的合同,或者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的合同。一旦出现他人代签,当事人即可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
2.公司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小的法人,签订合同时最好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虽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做法较为常见,但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则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3.合同上的签字一个字都不能错。赵丽蓉在小品《如此包装》将自己的名字签为“麻辣鸡丝”,让对方吃了哑巴亏。合同上的签名应当与授权文件、身份证等完全一致,防止出现同音字、简写字、繁体字等情形。
4. 授权代理人签字时,要查看其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与合同书装订在一起。
5.避免使用艺术签名。艺术签名虽然美观,但一旦签字人否认该签字的真实性,鉴定起来可能很成问题。
6.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之外的自然人签名时,建议加注身份证号码,并且按手印。
7.自然人的签名不能用印章代替。自然人的印没有登记备案,不具有公示效力。如果使用该印章的当事人对其予以否认,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该印章为使用者所有及该印章系印章持有者加盖的责任。这种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8.公章与公司名称应当完全一致,一个字都不能错。如某公司的印章为“湖南某某科技公司”,而合同上的当事人是“湖南省某某科技公司”,如果该当事人否认该合同的效力,相对方就非常被动。
9.有效的法人印章应当是公司名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等加盖在合同上,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
10.合同不能当面签署的,后签的一方应当对合同进行认真核查,看各份合同之间是不是一致(特别是有手写的地方),看合同中有没有空白条款。空白合同的风险非常大,详细可看阅本人另一篇文章《空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与避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