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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适用

时间:2023-03-23 14:54:04 浏览量:3237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沉默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包括口头、书面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推定形式),而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形象地说,沉默就是无声、无言、无动作,可谓“无动于衷”。沉默的法律含义受到法律严格控制,仅在三种情况下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1、积极地效力:比如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2、消极的效力:比如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催告后,限制性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既是积极的又是消极的效力:比如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知道继承的事实后保持沉默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知道继承的事实60日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同样的方式,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命运何其不同也。

案例:张三在逛商场时,看中了一台售价为2100元的咖啡机。商家告诉张三可以现带回去试用几天。张三觉得不错,然后就把咖啡机带回家了。经过试用,张三觉得咖啡机虽然各方面还不错,但还是不太适合自己,就在第十天把咖啡机带到商场归还给了商家。在本案例中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张三在商品试用期届满时就已经归还,视为拒绝购买,如果在第十天之后,张三对于是否购买咖啡机未作表示,保持沉默,视为购买。


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

案例:张三与服装店老板李四约定,李四的服装店每到一批新款式的皮衣,就给张三寄送一件供其试穿,如果一个星期内张三没有把皮衣寄回服装店,那么就把这件皮衣记在张三的账上,视作张三默认购买了这件皮衣。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张三与李四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一个星期保持沉默视作张三已经同意购买这件皮衣,买卖合同自一个星期之后成立。

事前存在交易习惯的

案例:(2009) 沪二中民四()终字第350号合同纠纷案。艾玛拉与逸恒之间存在长期买卖业务。逸恒向艾玛拉提供五金电器产品以及电线,共计金额80702元。送货单上明确载明了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艾玛拉收货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这之后,逸恒向艾玛拉开具发票,上海艾玛拉对逸恒提供的某些货物价格有异议不认同,不愿接受,也未向逸恒付款。根据双方长期买卖业务的交易习惯,逸恒有理由相信艾玛拉沉默已经达成合意,合同有效。最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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