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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与避坑指南

时间:2023-03-23 14:50:41 浏览量:1093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所谓空白合同,是指签订时部分内容未予商定或部分条款未予填写的书面合同。在一些重复性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模式基本固定,交易主体往往印制部分条款空白的合同文本,在交易达成时再将该部分空白内容予以填写,典型的如银行、保险、交通、通讯等行业。也有一些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将一些预先加盖了单位公章、部分内容待补充的合同交给业务人员,在达成交易时由业务人员补填。


空白合同有利于促进交易,提高效率,但空白合同带来的风险也不言而喻。如果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始终空白,合同各方还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充、变更。而当空白条款被填入不利于某一方的内容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往往抗辩该合同为空白合同,己方因不知情而不应受该条款的约束。此种情况下,单方填写了部分内容的空白合同的效力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我们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案例对此予以考察。


一、关于空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类空白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其主要观点包括:


(一)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事项的概括授权或无限授权。如(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案,在各方当事人对两名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最高院认定,“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某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案,对于雷某鸣关于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福田雷沃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予以改动及单方擅自添加妻子吴某琼签字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的主张,最高院认为,“雷某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2018)最高法民申4176号案,郭某珍认为合同中落款日期系由宁夏担保集团填写或补签,最高院认为,“即便确如郭某珍所称,其在2015年反担保合同上仅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余合同内容空白,宁夏担保集团系在其所签订的空白合同上补签了2016年的日期,导致其对2016年的贷款承担反担保责任,其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郭某珍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格式化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坚持在该合同上签名,且未注明时间等其他具体内容,应视为其系对合同对方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的授权。”(2020)最高法民申662号案,最高院认为,“金凤凰公司出具加盖其公章的、相关内容空白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给债权人平安银行,应认定其授权平安银行填写相关内容,该担保合同所载内容对金凤凰公司具有约束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案,最高院认定,“二审认定李某新曾将盖有宏远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宏远酒店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并无不当。”


有的当事人因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他人在合同上代为盖章,此种情况亦视为当事人的概括授权。如(2019)最高法民申5807号,最高院认定,“宋某因自身原因未将签章及时收回,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人员代为盖章视为宋某的概括授权,合法有效。” 


(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当事人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2018)最高法民申865号案,对于卫某南、金某樑辩称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最高院认定,“即使卫某南、金某樑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卫某南亦是具有多年从商经验的华联商厦的法定代表人,其理应知晓在空白协议中签字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应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 2018)最高法民申4045号案,赵某主张其签名的《保证合同》为空白合同,宏超公司单方改变约定将出借人变更为孙某君,为孙某君债权提供担保系主合同当事人串通及受欺诈所致,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高院认为,“即使本案《保证合同》存在着保证人赵某在签名时出借人等栏目是空白的情况,保证人赵某在签名时也应该看到该空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银行从事信贷的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在空白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的法律后果,其没有要求对该空白先行予以填写或者拒绝签名,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赵某签名真实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应认定合同当事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如(2017)最高法民申2227号案,最高院认定,“临邑农发行称对方用其签字盖章后的空白合同伪造2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临邑农发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注意能力,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把签字盖章后的空白合同交给债务人和债权人,且没有加盖骑缝章,放任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18)最高法民申604号案,对于张某战主张其是在侯某瑞指示下在空白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最高院认为,“张某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人处签名时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阅,如疏于审查或者放任未予审查即签字,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者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计。如(2017)最高法民终900号案,张某良等人主张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时该合同为空白合同,最高院认为,即使张某良等人的该项主张属实,张某良等人应对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预计。(2017)最高法民申743号案,最高院认为,“岳某在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的内容系事后填写,且即使为事后填写,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法律后果,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案,最高院也认定,“李某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理应具有约束力。” 


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只要空白合同的签署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其效力就应当遵循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遵循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保障交易安全。


二、使用空白合同如何避坑


在交易活动中,空白合同大量存在并被广泛使用。合同当事人对于空白合同的法律风险应当具有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中不留空白。对于合同书中预留的空白,应当经双方协商后填入相应内容。如确无具体内容可填时,可写上“此处无内容”,或直接加划斜线等,以表示此空白处无相关内容。对于当事人不能面对面签署的合同,则应当仔细核对,确保数份合同内容一致,尤其要认真核对预留的空白处所填入的具体内容。


(二)至少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发生纠纷后,合同原件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合同一般一式多份,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分别持有。此种情况下,如果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对于添加内容的一方来说,需要举证证明添加的内容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但在合同仅由一方持有时,如果在合同空白处有添加的内容,异议方很难举证证明添加的内容系对方单方擅自添加,而并非己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最高院的大量类案裁判中,异议方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严格公章和合同管理。公章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单位意志,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即表明单位认可该合同内容,并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对于合同中有空白处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予以填写或勾划。另外合同应当编号,在合同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对合同进行认真清理,防止离职人员将合同原件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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