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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时间:2023-03-23 14:21:23 浏览量:986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古有“游人脚底一声雷,满座顽云拨不开。天外黑风吹海立,浙东飞雨过江来。”现有“到处大厦高楼挺,世人佝偻林中行。小儿下楼忧心重,无知天降人马翻。高空抛物入刑罚,钱财难抵镣铐由。”

对于“高空抛物”而言,大家熟悉的依然是民事纠纷,但是自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一年多来,高空抛物案件不再仅仅只是民事纠纷,更是刑事处罚。


例如在江苏溧阳,某小区家住3楼的徐某与他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后经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等。


国家对于民众生命财产的保护从实际损害逐渐走向潜在可能性。而高空抛物达到“情节严重”才构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认为,这需要结合抛物的重量、形状,抛掷的场所、次数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抛掷大件、锋利物品,在人多的地方抛掷物品,多次抛掷物品,或行为人明知可能砸中人仍为之的,更容易被判断为情节严重。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努力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国家对于“高空抛物”入刑,降低了入罪门槛,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司法手段需要证据链条相佐证,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高空抛物成为各地积极探索的主要方向。


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推出的智能预警监测系统,对高空抛物行为实现24小时主动抓拍、实时报警,目前已在全国多地推广使用。一旦有人高空抛物,名为“瞭望者”的智能预警监测系统便开始工作:自动生成一张标记抛物时间、抛物位置等信息的全景轨迹图和一段610秒的关联抛物视频,并将以上信息推送至辖区派出所及相关物业负责人的移动终端。在极大程度上提供了刑事侦查的第一手资料,但是部分群众以“侵犯隐私”为由,拒绝物业公司引进该项检测系统,阻碍了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进程,各地政府可以参考群众的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与高空抛物相关的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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