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毛雅琴、肖川、杨禄斌、钟赛强与开福大队法治专员蔡祺龙、执法队员彭韬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福大队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开展研讨。
会上,执法队员彭韬提出了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后且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但没有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整改,是否还能进行处罚;法治专员蔡祺龙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职能划分等问题。毛雅琴律师就以上问题进行了专业性解答,并提出一项问题与开福大队成员进行相互讨论学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违法持续时间如何计算。
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后且当事人已经缴纳罚款,但没有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整改,是否还能进行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是对“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除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还应当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若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整改,则其又构成一项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进行处罚。
这与“一事不二罚”原则是不抵触的。“一事不二罚”指的是就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处罚,即使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也不可以。但本项问题里面,行政机关若进行第二次处罚,所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不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整改的行为,其与第一次的违法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职能划分
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噪声污染负有处罚权,但对其他噪声污染无处罚权,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只对其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所规定的工业噪声具有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所规定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行为时,由何行政机关进行何种处罚的规定。本章一共17个法条——从七十一条到八十七条。从这17条中我们可以得知,生态环境部门只对其中的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所规定的工业噪声具有处罚权。其他噪声污染由本法规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处罚权。
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违法持续时间如何计算?
某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其应当按照季度提交报告——即一年四次。其第一季度、第三季度未提交,第二季度提交了报告,其违法行为应当从第一季度起算还是应当从第三季度起算?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根据本法条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频次向审批部门报告。即本法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一个持续或者连续的违法行为,当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提交报告,其违法行为就已经产生,即使其后按照规定提交报告也不能成为中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理由。
毛雅琴律师在结合自身亲历的执法案件对执法队员提出的执法问题进行了专业性讲解,也和执法队员就疑难问题进行了相互学习。会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福大队对毛雅琴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的工作表示了充分肯定,与会人员均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