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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浅论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和减轻处罚

时间:2023-04-04 14:13:19 浏览量:1281 作者: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对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减轻处罚的概念

 

从轻处罚

 

•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和处罚幅度内,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较低限度的处罚。但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处罚幅度内采用最低限度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而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具体的违法案件中进行裁量的结果。

 

减轻处罚

 

•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精神。

 

“从轻、减轻”情形之认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既包括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包括被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所谓主动消除,即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调查前,自己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或者调查后,当事人才消除违法行为。相对于“被动”,“主动”表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认错悔过的态度较为诚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客观上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降低其重新违法的可能性。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是指行为人在受到强制或者欺骗的情况下非完全自愿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然受到他人欺骗、威逼或强制,但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违法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受其意志支配的行为,不能完全不予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这里所说“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在行政机关尚未发现违法行为人之前主动向行政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是一种义务,但是这种协助配合义务应是一种有限义务,其上限是不会因配合调查而使自身陷入不利境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不会因配合调查就达到立功标准从而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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