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庸讳言,在经济活动中,酒对联络感情、促进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合同都是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之际达成。但一些达成于酒桌之上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同思虑不周、利益失衡,可能以醉酒为由反悔。那么,醉酒之后签订的合同能否反悔?要回答这个问题,请先看一则案例:
1998年1月11日,张某向艾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我于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从艾某那共借人民币累计捌佰万元整,至今未还,特补写此借条,我争取在98年内将全部借款还清。”同年1月14日,辰龙公司向艾某出具担保书,为张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张某届期未归还欠款,艾某起诉至天津市一中院,请求张某返还欠款及逾期利息,辰龙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天津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艾某依据借条主张债权,而张某主张借条系其醉酒后所写,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艾某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给付给张某,而艾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给付,故该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认为,该借条本身的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也有防止反悔、避免长时间后举证困难的意义。双方素有经济往来,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亦不能导致举证责任再转移于艾某。在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借条明白无误地加以确认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务人一方要求债权人再次证明债权的存在,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15)最高法民提字第68号)
本案中,由于被告(被上诉人)张某辩称案涉借条是在自己醉酒的状态下所写,一、二审法院于是认定该借条并非被告(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上原告(上诉人)艾某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一般举证规则证明款项已经实际给付,因而判决原告(上诉人)败诉。而最高院则结合当事人双方过往的经济往来、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及其内容没有异议等事实和证据,认定“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亦不能导致举证责任再转移于艾某”,进而支持了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院在本案中对于醉酒这一行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义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堪称经典。
那么,醉酒之后签订的合同能否反悔?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然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其一,醉酒之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则当然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反悔;其二,醉酒之后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如果不能撤销,则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关于醉酒之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以多个条款对合同的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交易便缺乏稳定性、确定性,市场经济的秩序便无法得到保障。
醉酒之后,人的大脑处于兴奋状态,意志力、控制力都会有所减弱,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签订合同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时,应当具有高度的理性。即使确实因为醉酒导致控制力减弱,对于此种情形下所签合同的效力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主张合同无效,就必须确认签订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效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就主体而言,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意思表示而言,应当真实、自由;就内容而言,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同时列明了各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显然,醉酒并不属于上述导致民事法律无效的法定情形,醉酒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那么,醉酒之后所签的合同是否能够撤销呢?《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表面上看,醉酒之后签订合同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较为符合,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醉酒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首先,醉酒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但醉酒而且达到了缺乏判断能力的程度;其次,醉酒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利用了自己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再次,醉酒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己方因该合同受到损害。要证明上述三点中的任何一点,都非常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鲜见法院支持对醉酒之后所签合同予以撤销的案例。
因此,酒虽然是交易的重要媒介和催化剂,但在洽谈合同重要条款或正式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十分清醒的状态下进行。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已将口头合同确立为合同的订立形式之一。如果双方在酒酣耳热之际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洽谈,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此构成了要约和承诺,该项承诺也是可以成为正式合同内容的。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