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短视频上了热搜: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因为孩子口渴,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没有付款直接让孩子进行了食用当选好所有要购的商品的时候,该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结账时,超市老板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要求十倍赔偿。母亲认为孩子太口渴才提前喝了饮料,事后也一定会按原价付钱,为什么就属于盗窃了呢?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超市商品先使用再付款属于盗窃罪吗?
盗窃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视频中可以看到这位母亲在孩子喝完饮料后没有直接离开超市,也没有选择将饮料瓶藏匿,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显然这位母亲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超市老板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先使用商品再付款不属于盗窃罪。今后大家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学会采取合法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但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只是一时无奈,虽不构成犯罪,但也不值得提倡。先付后使用,已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一种购物方式,也是更符合我们大家心目中道德标准的购物方式,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遵守,不让不法行为有可滋生的土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